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7年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管理办法,结合文华学院关于科研工作相关管理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特制定中心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创新中心的科研机制,实现中心研究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将竞争机制引入研究中心的项目申报工作,同时将制度化的管理模式引入项目的管理过程。
二、工作原则
第三条 为选择最有研究基础的研究人员承担中心的研究项目,采取项目招标的方式进行,给所有投标者创造公平、合理的条件和均等的机会。招标项目在文华学院校内外乃至湖北省内外打破学科区分和职称差异,以公开竞争为前提,充分体现“择优、平等、公正、高效”的原则。
三、项目批准及签约
第四条 经招、投标各项程序确定的中标者,须与中心主任(所长)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将项目合同书报送中心办公室。按合同法规定,签订科研合同后,应按照合同书的进度安排开展研究工作,违约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项目运行及经费管理
第五条 中心名下各类研究项目的运行管理及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参照《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试行办法》、《文华学院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文华学院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中心研究项目立项后,先拨付项目总经费的40%;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项目总经费的40%;结项通过后,最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20%。
五、项目研究、中检、结项的要求
第六条 中心项目自批准之日起,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普通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中心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中心统一布置。一般在项目研究的第二年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在论文标题中出现“品牌”字样的论文,并标明“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支持项目”的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3、中期检查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中心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纸质版3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纸质版正反打印;
2)阶段性成果(论文)的复印件3份,包括封面、目录、全文、封底,每份单独装订好;论文的电子版(Word格式、知网格式各1份)。
4、中心在中期检查后公布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
第八条 中心研究项目的结项有如下要求:
1、重点项目至少有2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在论文标题中出现“品牌”字样、正式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并完成研究报告;普通项目至少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在论文标题中出现“品牌”字样、正式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并完成研究报告;如申报成功1项相同或相近主题、且出现“品牌”字样的省厅课题,可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如申报成功更高级别的课题,可相当于2篇核心期刊论文。
2、论文和研究报告均须注明“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支持项目”的字样。论文第一作者的署名方式为“文华学院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或“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或“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某某所长(副所长)”。
3、结项需要提交的材料:
1)《鉴定结项审批书》纸质版3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纸质版正反打印;
2)项目的研究报告纸质版3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3)论文复印件3份,包括封面、目录、全文、封底,每份单独装订好;论文电子版(Word格式、知网格式各1份)。
4、中心对照《研究项目申请书》或《研究项目立项合同书》检查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审核结项材料是否齐全;会同学校财务处,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一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凡被撤销的项目,中心有权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中心的研究项目。
六、项目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
第十条 中心招标的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研究者与中心共有,中心有权要求研究者将论文及其摘要在中心网站、成果简报中公布,有权将成果收入《湖北品牌发展报告》中出版。
第十一条 课题的个人署名权归研究者,但必须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作为第一署名单位。